(2017)赣1002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临川支行与万小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临川支行,万小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18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临川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桥东路19号。负责人:孙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揭朝华,该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万小平,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临川支行(以下简称临川农行)与被告万小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临川农行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川农行以被告万小平已经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临川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临川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