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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2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恩召与杜培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恩召,杜培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民初2890号原告:张恩召。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贵学,上海观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培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邓尉路9号润捷广场2幢903、904、905室。负责人:林一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张恩召诉被告杜培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李精华独任审理,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恩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贵学,被告杜培双、被告太平新区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恩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31160.03元,该损失由被告太平新区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先赔付,超出保险部分由被告杜培双承担,其它赔偿费用待伤残鉴定后再行主张。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9日,被告杜培双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苏州工业园区星杭街行驶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经交警认定,原告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杜培双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在太平新区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杜培双辩称,关于事故经过,当天早上8点半我正常由北向南行驶,原告因闯红灯撞到了我车发生了事故。交警在认定过程中因原告精神和身体都没有什么问题,且询问过原告是否去医院检查身体,原告称没有问题也不要去医院,就要求赔偿他的电瓶车损失。当时交警没有查看行车记录仪就认定我全责,我认为应该是对方全责。关于事故责任认定书因为只有三天申请异议的期限,我之后再去申请异议,交警处已经不再受理了。被告太平新区支公司辩称,对该起事故的责任存在异议,认为该起事故被告杜培双无责,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8时51分,被告杜培双驾驶苏E×××××小型客车沿苏州工业园区星杭街行驶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交警现场认定,杜培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事故后原告因伤于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4月5日期间至苏州市吴中人民医院入院治疗,支出医疗费31160.03元。另查明,苏E×××××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杜培双,该车向太平新区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以上事实,由车辆行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以及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事故赔偿责任如何认定。被告杜培双提交行车记录仪主张本次事故应当由原告负全责,该记录仪显示被告杜培双驾驶苏E×××××车辆沿星杭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处时遇红灯等待通行,待绿灯亮起后正常行驶至对面人行道斑马线处时与由东向西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行车记录仪显示东西方向直行车辆均在停车线内等候。原告质证认为机动车行驶遇到人行道要减速慢行,且根据视频显示被告杜培双行驶车辆时也未注意观察,当时确实有一个柱子,该视频也无法显示原告闯红灯,当时原告应该是在过马路,视频所显示内容不能认定原告要承担全责,不能说绿灯被告就可以畅行无阻横冲直撞,故交警认定被告全责符合法律规定。太平新区支公司质证认为被告杜培双在绿灯状态下驾驶车辆正常行驶,在斑马线处与原告逆行驾驶电瓶车发生碰撞,该司认为在该起事故中,被告杜培双无责,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有违事实。本院认为,行车记录仪显示被告杜培双系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虽未直接显示原告行车方向的信号指示,但根据东西方向直行车辆均停止等候以及红绿灯的工作原理,可以认定原告存在闯红灯行为,杜培双行驶至交叉路口处疏于观察,也存在一定过错。被告杜培双就涉案车辆向太平新区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太平新区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1万元。超出交强险的医疗费21160.03元,应根据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由承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根据过错程度予以赔付。本院根据双方过错酌情认定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杜培双承担35%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7406.01元。涉案车辆投保了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故太平新区支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内直接赔偿原告7406.01元,综上太平新区支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赔偿款17406.0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张恩召17406.01元。二、驳回原告张恩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130元,被告杜培双负担70元,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杜培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李精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尚庆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1.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2.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3.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1页共6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