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5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月子申请执行白金平、于国军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月子,白金平,于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482号申请执行人:张月子,女,汉族,1962年10月24日出生,牧民。被执行人:白金平,又名白平,男,汉族,1973年9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于国军,男,汉族,1966年2月21日出生,杭锦旗实验小学职工。本院在执行张月子申请执行白金平、于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