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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02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业伟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402刑初267号公诉机关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业伟,男,1982年5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原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现暂住玉溪市红塔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以玉红检公诉刑诉[2017]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业伟犯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业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8日17时,被告人业伟在玉溪高古楼网站发贴出售疑似蟒蛇一条。同年12月13日8时许,玉溪市红塔区森林公安局民警在玉溪市红塔区冯井社区小独树17幢1号将被告人业伟抓获,并在其住处当场查获疑似蟒蛇一条。经鉴定,从业伟住所查获的蛇类为蟒蛇,重2.8千克,活体,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1250元人民币。该蟒蛇于2016年12月14日移送云南省野生动物收容拯救中心。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业伟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业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业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希望法庭从轻判处。经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移送本院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业伟的供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邓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物证照片,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玉溪高古楼网站页面截图,玉溪市红塔区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相互印证,被告人业伟也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业伟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业伟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业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业伟在网上发帖出售涉案的蟒蛇后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未达成交易,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业伟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宁德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雨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