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3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江琪、张晶莹与江苏金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琪,张晶莹,江苏金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30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琪,男,汉族,1990年4月25日出生,住东台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晶莹,女,汉族,1990年7月1日出生,住东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台城东门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桂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琪、张��莹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6)苏0981民初6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琪、张晶莹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琪、张晶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建华审判员 葛丹峰审判员 李如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