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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刑更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罗龙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龙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刑更873号罪犯罗龙,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2009)赣中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2009)赣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22日经本院以(2013)赣中刑执字第6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对该犯的计分考核、奖惩审批及年度评审鉴定等证据材料,于2017年6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在2013年5月至2017年3月的罪犯计分考核中,该犯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2次,单项表扬1次。执行机关所提供的罪犯罗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罗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并能积极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品珍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娅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