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冶买海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冶买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801刑初106号公诉机关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冶买海,经名:尕买海,男,回族,1982年4月2日出生于青海省民和县巴州,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无文化,无业,在格尔木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抢劫一案于2016年12月15日被格尔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格尔木市公安局看守所。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以格检公诉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格检公诉刑变诉[2017]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冶买海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27日、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建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冶买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1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冶买海伙同李东拉海、冶乙四么、冶黑买、李有德(均已判刑)等人在格尔木市三岔河宝玉石公司玉石矿点堆放玉石的玉台,携带木棍、匕首、抛石等作案工具,使用威胁、恐吓、殴打等暴力手段胁迫并控制玉石保安人员,抢劫玉石玉台处堆放的玉石原料。经格尔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追回的被抢玉石价值人民币336130元。2014年9月15日零时许,被告人冶买海伙同李东拉海、冶乙四么、冶黑买、李有德(均已判刑)等百余人,在格尔木市三岔河宝玉石公司玉石矿点堆放玉石原料的玉台盗抢玉石,在盗抢过程中被公安局民警发现,上述人员使用棍棒、抛石等工具攻击公安局民警,将公安局民警的防爆盾牌打碎后逃跑。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证人宋某某、刘某某、万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同案犯李东拉海、冶黑买、李有德、冶乙四么、冶二不都、穆福林、马尕奴儿、冶东拉海供述及辨认笔录、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领条、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冶买海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追究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冶买海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并辩称,自己没有参与犯罪,应宣告其无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1日23时许,经事先预谋,被告人冶买海伙同罪犯李有德、李东拉海、马黑买、冶有奴四、冶二不都、穆福林、马尕奴儿、冶有奴、冶乙四么、拜玉清、冶黑买、马二卜都、冶乙核牙(以上十三人均已判刑)等二十余人携带木棍、匕首、抛石绳、麻袋、手电筒、帽子、断线钳等作案工具,乘车到格尔木昆仑宝玉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玉石公司)三岔河矿山下聚集后,由罪犯李有德提意,共同到堆放玉石原料的玉台实施抢劫。当二十余人到达宝玉石公司矿点后,蒙面冲入保安值班室,持械控制保安人员,将保安人员的对讲机、移动电话机强行抢走。并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将九名保安及职工强行赶入院内,强迫脱去鞋子后带领被告人等进入堆放玉石原料的玉台,砸开网围栏,进行抢劫。在劫得玉石后,又用石块击打前来追赶的宝玉石公司职工及车辆,并胁迫两名职工帮助将抢劫的玉石背下山。次日,被告人冶买海与罪犯李东拉海、冶二不都、穆福林将抢劫的玉石销赃,得赃款人民币23万元,并予以分赃。经格尔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追回的被抢玉石价值人民币336130元。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冶买海在格尔木市被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报案材料宝玉石公司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9月11日0时许,该公司护矿队值班人员和矿山管理人员接到矿山监控室值班人员报警通知,约30名盗抢分子冲向玉台方向,砸开玉台大门进入堆放玉石处疯狂盗抢,宝玉石公司九名职工被劫持。当盗抢分子撤离玉台后7名被劫持职工趁机逃脱,另两名职工后被盗抢分子放回。凌晨4时许,宝玉石矿巡逻人员将一名跳下壕沟摔伤的盗抢人员抓捕,并送往医院救治。二、证人证言1.证人万某甲(宝玉石公司玉石矿经警)证言证实,2014年9月11日晚,我与窦某某、万某乙、宋某四人在值班。大约12时许,有大约八、九名男子将我们房门踹开,其中一名男子用手电筒在我的头上打了几下,这几人将我们的手机与对讲机全部抢走,并把我们赶了出来。我看见有二十多个人也带着我们的经警到了玉台门口。我们一共九名经警,到门口后他们让我们都脱了鞋子,进入玉台后,他们就开始在玉石原料堆内翻找玉石原料,都抢上玉石原料之后,又带着我们往山下走,当走到经警房时我们九个人就开始跑,其中万某乙与宋某没有跑掉,就被那些人带着下山了,凌晨四时许我听见对讲机里喊万某乙与宋某找到了。当时那些人都带着手电筒和麻袋,其中还有十几个人拿着木棍、匕首,每个人都戴着一顶”贼娃帽”;2.证人刘某某(宝玉石公司职工)证言证实,2014年9月11日晚上12点左右,我在值班室睡觉,李某某在外面值班,我的房间门突然被踢开了,进来四个头戴蒙面贼娃帽身上背麻袋的人,手里拿着棍子将我打了两棍,就让我从房间里出来。出门时其中一个人说:”把他的手机拿走。”我从房间里出来后发现山上上来三十多个人将我们围住,并用棍棒打看守玉石矿的经警,用刀子对着我们将我们控制在了玉台上。其中一个人将我和我妻子的手机和一部白色手机拿走了。我们值班的共是九个人,他们让我们先把鞋子脱掉,又将网围栏的锁子砸开,进入玉台去装玉石原料,装了大概二十分钟后将我们赶着一起走。这时蒋经理开车来了,他们就捡起路边的石头砸车,我就趁乱跑了,后来发现新来的两个人不见了。他们戴着贼娃帽、口罩,每个人都背着麻袋,大部分人拿着棍棒,还有几个人拿着刀子,每个人都抢上了玉石,将自己的麻袋装满玉石后背走了;3.证人李某某(宝玉石公司经警)证言证实,2014年9月11日晚我在宝玉石公司的平台内值班,我看见有大约三十余人拿着手电向玉石原料平台走来,这三十余人手中有的拿着石块、有的拿着木棍、有的拿着匕首,过来之后他们其中的一个人对我说:”不要动,再动就打死你,把手机和对讲机都拿出来,把你的鞋子也脱了。”我看见我同事刘某某、万某乙也被带到了这里,有九名经警陆续的都被控制在了平台。他们就开始在玉石原料堆内翻找玉石原料,找到好的玉石原料之后就随手装在了他们背的麻袋内;4.证人宋某某(宝玉石公司保安)证言证实,2014年9月9日凌晨1点左右,我接到保安队长的电话便与同事何某某到东沟附近查看情况。还没巡逻多久,我们就被几人拦住,并把我的手机和对讲机抢走,我看见他们有九个人,每个人都背着一条麻袋,其中有一名男子拿着一个匕首,将我与何某某打了一顿,就往山下走了;5.证人万某乙(宝玉石公司经警)证言证实,2014年9月11日晚,我正在睡觉,忽然门被人踢开,进来两个头戴贼娃帽的人。提着两根木棒,将我的手机抢走后把我赶到玉台外的网围栏,让我们把鞋脱了赶进了玉台。他们将玉石背上后,就把我们从玉台赶出来,我和张某某被赶下山,他们让我们把抢来的玉石替他们背上,我们被迫替他们背到了三岔河桥下的路边;6.证人冶东某某(收购玉石的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12日18时左右,我在家中接到一个叫”东拉海”的人给我打电话说,急用钱手里有些玉石要卖。21时许,”东拉海”又给我打电话,在火车东站路边,让我去看玉石。我到了之后”东拉海”就把我带过去看玉石,他旁边的一个叫”猫儿”的说要四十万,最后”东拉海”帮忙商量好给他们二十三万元,我同意后,就租了一辆三轮摩托车把玉石拉回家,我让”东拉海”他们第二天下午到家里取钱。我一共买了十一块玉石。卖玉石的人,能叫上名字的有”东拉海”、”尕东”、还有一个叫”猫儿”的。当时是”东拉海”叫我去的,但是”尕东”、”猫儿”一直在出价,又是”尕东”、”猫儿”到我家来取的钱。三、书证1.格尔木市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证实,2016年12月15日12时许,格尔木市公安局在格尔木市和平巷中段豪美商务宾馆208号房间将网上在逃人员冶买海抓获;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格尔木市公安局矿区警察支队从冶东某某处扣押玉石原料拾壹块,共计96.05公斤;3.宝玉石公司出具的领条证实,从格尔木市公安局矿区警察支队领走2014年9月12日被抢劫的玉石原料共计二十一块;4.刑事照片证实,被扣押的玉石;5.格尔木市价格认证中心格价认【2014】74、75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昆仑矿玉石原料11块,共计96.05公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0870.00元;昆仑矿玉石原料10块,共计134公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5260.00元;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冶买海出生于1982年4月2日;7、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刑初62号、67号、153号刑事判决书,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28刑终7号、35号刑事裁定书证实,罪犯李有德、李东拉海、马黑买、冶有奴四、冶二不都、穆福林、马尕奴儿、冶有奴、冶乙四么、拜玉清、马俊仁、冶黑买、马二卜都、冶乙核牙因犯抢劫罪均已判处刑罚。四、同案犯供述、辨认笔录1、罪犯李有德(绰号:东拉海)供述证实,2014年9月11日,我在金峰路小学自己经营的麻将馆,给黑麦蛋打电话说:”晚上我们上山背石头,你找点人一起去,麻袋、洋镐把自己准备,晚上在山下集合,到山上后如果有人阻止,我们就打。”我联系了经常在麻将馆里打麻将的”猫儿”、穆福林、李东拉海(尕东)、尕卖、大汉、说二卜、马尕奴儿七人,并联系了一辆绿色三菱车,李东拉海找了一辆黑色的桑塔纳轿车,没上山之前我就给大家说了,如果有人阻止,我们就跟他们打。大约是22时30分,我们开始上山,大家都戴着帽子把脸全部护起来,十几个人拿着洋镐把,其余人拿着石头、抛儿石,我的一把刀子马尕奴儿拿着,还带着六把大锤,四五个剪线钳。到了围栏跟前,马尕奴儿、马俊、黑麦蛋等四个人用事先准备好的剪线钳把网围栏剪开,到渣坡下面经警房时,先上去的人已经把五六个保安赶出房子在院子里站着,保安的对讲机和手机被扣了。我看见尕白、尕拉比手里拿着手机和对讲机,尕白用大锤把玉台的门锁砸开,尕白、马俊等人让保安把鞋子全部脱掉以后蹲在地上,大家开始从玉台捡玉石原料,每人都装了一麻袋,就开始下山,快到网围栏时看见玉石矿的车开了过来,我们就拿石头砸车,我把抢来的玉石原料扔了。到了格尔木后冶东拉海让我介绍把山上抢来的石头卖给他,我就联系”猫儿”、穆福林、李东拉海、尕卖,他们把石头以二十三万元卖给冶东拉海。参与抢劫的有我、大汉、我舅子说二卜、马尕奴儿、”猫儿”、穆福林(经名哈格)、李东拉海(绰号尕东)、尕卖海、黑麦蛋、”尕白”、”马俊”、”尕拉比”、冶黑买、冶有奴四、”有奴”,其他人我不知道叫什么。有人用洋镐把打了保安,在玉台每个人都装了一麻袋玉石原料,都抢到了玉石。一共抢了大约有五、六百斤玉石原料。2014年9月14日晚7点左右,我给黑麦蛋打了电话说,一起上山抢玉石。我、黑麦蛋、马俊,还有两个叫不上名字的一共六个人,到了三岔河大桥沿着沟走到矿山河滩,已经有五、六十人在那里。大约晚上11点的时候,聚集了九十人左右,我认识的有马木沙(绰号大汉木沙)、尕拉比。到了玉台经警房的时候突然听见枪响,前面进去的人就跑出来,大家就往后退,上去抢玉石的人开始拿石头砸警察,我看今晚肯定抢不上了,就下山坐车回格尔木了。这次参与抢劫的我认识的有穆福林、猫儿、李东拉海、尕卖、黑麦蛋、马俊、尕拉比、马木沙、大汉、奴儿、大嘴马乃。这些人里参与2014年9月11日抢劫玉石原料的有我、穆福林、猫儿、李东拉海、尕卖、黑麦蛋、马俊、尕拉比、大汉;2、辨认笔录证实,通过混杂辨认,罪犯李有德辨认出2014年9月12日、15日凌晨在三岔河玉石矿参与抢劫并在12日晚和”猫儿”、李东拉海一起将抢劫玉石拉到格尔木火车东站销赃的”尕买海”即本案被告人冶买海;3、罪犯李东拉海(又名李文军,绰号尕东)供述证实,2014年9月11日早上11时许,我接到”黑麦蛋”的一个电话说:”今天晚上东拉海组织人员上山抢玉石”。下午15时左右,我直接去金峰路小学对面的出租房东拉海经营的麻将室,找东拉海询问去抢玉石的事。当晚约19时许,我、哈各、尕卖、猫儿、还有一个开车司机开着一辆银色的轿车往格尔木市三岔河宝玉石公司的玉石矿点走。大约22时许,我们到了格尔木市三岔河大桥,到那里之后我们就拿着”猫儿”事先准备好的麻袋、手电筒、饼子、矿泉水、洋镐把往山上走了。23时左右,我们到了事先说好的玉石矿渣坡下方河道的口子上,我看见已经有大约五、六个人在那里等着了,其中就有东拉海。等了大约三十分钟,其他的人也陆陆续续来了,当时人齐了之后大汉清点了人数,我们一共二十五个人。我认识的有:东拉海、他是组织者,大汉、猫儿、尕卖、哈各、松格儿、尕白、马乃、核牙、买来、有奴斯、马俊、尕拉比、黑麦蛋。我们到达平台之后先将探照灯下面的保安控制住,又来到一个院子门口,在院子门口我们又控制了一名保安,之后去了保安睡觉的房子,又控制了两名保安,我们共控制了六名保安。让他们将鞋子脱掉,把他们带到了存放玉石原料的网围栏,网围栏门口的锁子是尕拉比用大锤砸断的。我与猫儿、尕买在一进门处的玉石原料里翻找玉石,我们二十五个人每人当天晚上都抢得了玉石原料,抢得玉石原料之后就押着那六名保安回到了他们住的院子里,这时看见有两辆车开过来,我就听见有人喊:”拿石头砸车,别让人上来了。”组织我们上山抢玉石原料的东拉海联系了一个也叫”东拉海”的人来收购我们从山上抢来的玉石原料。我和尕卖、猫儿、哈各四个人从山上抢来的玉石原料总共有十一块,以二十三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东拉海”。我们五个人将钱分了,我、尕卖、哈各、开车送我们上山抢玉石原料的司机各拿了45000元,猫儿拿了50000元,因我们上山抢劫玉石原料的油料费、购买麻袋和手电筒的费用、吃饭的费用等等全部都是猫儿付的钱。尕买是青海民和人,他还有一个名字叫:尕卖亥(音);4、辨认笔录证实,通过混杂辨认,罪犯李东拉海辨认出2014年9月11日在玉石矿参与抢劫的”尕卖海”、”尕买”即本案被告人冶买海;5、罪犯冶乙四么(绰号:尕马俊)供述证实,2014年9月11日晚,参与抢劫玉石原料的人有,东拉海、奴儿、大汉、猫儿、尕东、哈格、尕白、黑卖蛋、尕买海、有奴、说二卜。我看见奴儿用大锤把玉台大门锁子砸开,然后我们进入玉台,七八个保安被控制,鞋子也脱了,有人在看守,我们就挑玉石,我抢来的一块玉石在逃跑时扔掉了;6、辨认笔录证实,通过混杂辨认,罪犯冶乙四么辨认出2014年9月11日在玉石矿参与抢劫的”尕买海”即本案被告人冶买海;7、罪犯冶二不都(绰号:猫儿)供述证实,2014年9月11日我在华荣小区附近的一个麻将馆里打麻将,晚上六点左右,尕东在麻将馆给我说晚上去背玉石。七点多,尕东、麦亥开车来接上我、哈个,就上山了。到三岔河大桥下面,我们四个人顺着河滩往玉石矿走,在一个山沟里,我们和其他上山的人汇合,共二十几人,其中一个高个子,手里拿着一根棍子喊着”上”,我们就跟着一起上了玉石矿。上去了之后,他们把上面的人控制了,我才知道是抢玉石,只好跟着一起干。尕东和麦亥挑好玉石装在了我背的麻袋里,我们四人每人各自背了一麻袋玉石,玉石卖给了一个叫”东拉海”的人,当时卖了二十三万元,麦亥、哈个、尕东、司机和我,每人分了四万五千元钱;8、辨认笔录证实,通过混杂辨认,罪犯冶二不都辨认出2014年9月11日在玉石矿参与抢劫的”尕买海”即本案被告人冶买海;9、被告人穆福林(经名:哈格)供述证实,2014年9月11日21时许,我和李东拉海(尕东)、冶二不都(猫儿)、”麦亥”还有一个开车的司机一起到三岔河大桥处的玉石山上偷了玉石原料。2014年09月10日,我和”尕东”、”猫儿”、”麦亥”坐车到三岔河,我们拿了麻袋、手电筒、干粮和矿泉水,还有两根木棒就上山了,走到半山腰时碰见有二十多个人也往山上走,大家一起商量后决定直接去山顶放玉石的窝子先把看守的人员控制起来。我走到山顶房子处时,走在前面的人已经把3个看守人员抓住并控制了,我们没有拿木棒的人就紧跟着拿木棒的人后面,我们把看守玉石的人赶进了玉石原料的存放处,有几个人轮着看住看守的人,其他人就开始往麻袋里装石头,”尕东”、”猫儿”、”麦亥”就在我的麻袋里装了两块玉石原料,我看见”尕东”、”猫儿”、”麦亥”每人背着一个麻袋(装有玉石原料)就下山了。”猫儿”、”麦亥”各拿了一根木棍,我们的分工是,我和”尕东”、”猫儿”、”麦亥”负责背玉石原料,司机负责接送,我们抢了十一块大小不等的玉石原料。”尕东”、”猫儿”、”麦亥”去卖的,卖了二十万元钱,我分了4万元;10、辨认笔录证实,通过混杂辨认,罪犯穆福林辨认出2014年9月11日在玉石矿参与抢劫的”尕卖海”即本案被告人冶买海;11、被告人马尕奴儿(绰号:奴儿)供述证实,2014年9月10日晚上,我、东拉海、大汉、说二卜、坐车去了三岔河玉石矿点。我们一共二十五人顺着河道往渣坡处走,都背着麻袋、有很多人还拿着匕首和木棍。跟我们一同参与抢玉石的人有”尕白”、”尕马俊”、”东拉海”、”尕买海”、”大汉”、”黑买蛋”、”说二卜”、”尕拉比”、”有奴”;12、辨认笔录证实,通过混杂辨认,罪犯马尕奴儿辨认出2014年9月11日在玉石矿参与抢劫的”尕卖海”即本案被告人冶买海;13、罪犯冶黑买辨认笔录证实,通过混杂辨认,冶黑买辨认出2014年9月11日晚与其一起在格尔木宝玉石公司矿点抢劫玉石原料的”尕买海”即本案被告人冶买海;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冶买海供述证实,2016年12月15日在一家宾馆被派出所民警抓获,其还有名字叫”尕买海”、”尕买”。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冶买海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上列证据为本案的定罪、量刑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冶买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与他人携带木棍、匕首、抛石绳、麻袋、手电筒、帽子、断线钳等作案工具,乘车前往宝玉石公司,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控制值班人员,强行夺取值班人员的通讯工具,并强令值班人员脱去鞋子,带领被告人等进入存放玉石原料的玉台内,劫取该公司玉石,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冶买海参与2014年9月11日抢劫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控方指控被告人冶买海伙同他人参与2014年9月15日零时抢劫玉石矿的犯罪事实,经开庭审理,公诉机关当庭仅出示了罪犯李有德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冶买海参与了此起犯罪,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能足以证实被告人冶买海参与此次抢劫犯罪,故控方指控该起犯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冶买海关于自己未参与抢劫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虽没有被告人供述,但根据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大量同案罪犯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均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冶买海参与了2014年9月11日的抢劫犯罪,其辩解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是一起大规模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综合被告人冶买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四)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冶买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28年6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晓瑞审 判 员 宋钦光人民陪审员 朱永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欣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