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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贾新跃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新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800号罪犯贾新跃,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临颍县人。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刑事���决,认定贾新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缓刑期内又犯新罪,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缓刑部分,认定贾新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9日至2018年1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8月15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贾新跃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故意伤害罪:2013年2月26日下午15时许,贾新跃酒后在临颍县城关镇曹窑村某超市门口同被害人曹某发生矛���并打架,被人劝开后,曹某到曹窑村张某某家看打牌,贾新跃持刀找到曹某,用刀将曹某左胳膊扎伤(重伤二级)。贾新跃具有自首情节,对曹某作出经济赔偿,得到谅解。危险驾驶罪:2015年7月8日20时许,贾新跃酒后驾驶别克轿车行驶至一环路西段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贾新跃血液酒精浓度为166.5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贾新跃血中乙醇含量为164.8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7年2月6日缴纳罚金2000元。罪犯贾新跃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评审鉴定结果为:优秀、优秀。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贾新跃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新跃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董忠智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七���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雅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