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华南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253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西区法庭。被执行人:王华南,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本院在执行王华南诉讼费一案,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目前正在花都监狱服刑,无经济收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华南未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必要调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刘学洁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骆雪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