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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丹东市某某橡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丹东市某某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525号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新兴区XXX,身份证号XXX。委托代理人:张婕妤,丹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苗海艳,丹东市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被告:丹东市某某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XXX。法定代表人:裴某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丹东市某某橡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