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4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玉清与张婷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清,张婷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4441号原告陈玉清,女,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张婷,女,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清诉被告张婷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彩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周丕岳书 记 员 王 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