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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4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玉清与张婷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清,张婷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4441号原告陈玉清,女,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张婷,女,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清诉被告张婷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彩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周丕岳书 记 员 王 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