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曹伟、赵俊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曹伟,赵俊芳,唐菱紫,唐梦妮,四川翰林公馆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6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负责人熊津成。被执行人曹伟,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赵俊芳,女,199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被执行人唐菱紫,女,1997年5月17日出生,���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唐梦妮,女,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四川翰林公馆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宏业大道南段6号一至二层。法定代表人曹伟。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107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曹伟、赵俊芳、唐菱紫、唐梦妮、四川翰林公馆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1763375.24元、罚息90832.39元及后续相应利息和罚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1823元、保全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依职权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川0191民初10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伯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世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