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0民初5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圆通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程陆零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圆通寺社区居民委员会,程陆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997号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圆通寺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江镇。委托代理人:韩波,该社区工作人员。被告:程陆零,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圆通寺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程陆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圆通寺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圆通寺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圆通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圆通寺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李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