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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陕西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陕西铭帝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410号申请人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文德被申请人陕西铭帝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春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7626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铭帝铝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何宗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