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朱某华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3刑初127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华。控辩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7〕1193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22日3时许,被告人朱某华经过本市罗湖区洪湖路洪湖沃尔玛对面人行道工棚处,发现该处有几节电缆被木板遮盖,旁边帐篷里的人则在睡觉,遂从木板下盗走了一节电缆。被告人朱某华携赃物逃至洪湖路田贝花园时被保安员抓获,保安员随后报警,并将其扭送公安机关。经鉴定,涉案电缆价值人民币205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朱某华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审理认定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燕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议书记员 吴恩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