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国铭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国铭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376号罪犯吴国铭,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南安市人,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国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19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共同退赔9578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3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吴国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国铭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3月至2017年2月累计考核分3280分,共计获表扬5个。罪犯吴国铭服刑期间缴交罚金1000元、退赔款300元。考核期间平均月消费23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及交款单据、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吴国铭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吴国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系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且财产刑未全部履行,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吴国铭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19日起至2023年8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燕文审 判 员 温继峰代理审判员 陈燕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溢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