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执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632执3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刁某,男。法定代理人刁某乙,女,农民。被执行人王某,男,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刁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安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刁凯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某给付2017年抚养费5,49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手续,后强制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09)安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17年度抚养费5,496元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王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安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刁凯旋2017年抚养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