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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3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江苏印信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印信通电子印章安全认证中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印信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印信通电子印章安全认证中心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3224号原告:江苏印信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区西湖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5496347W。法定代表人:周彬,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巢文洪,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红梅,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印信通电子印章安全认证中心,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东区808号,组织机构代码75672859-5。法定代表人:任力,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苏印信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印信通电子印章安全认证中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江苏印信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72元减半收取4436元由江苏印信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蕴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汝玉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