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1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俊生与李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生,李日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1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李俊生,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台城镇东方东边龙村。被执行人:李日锋,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台城环市东路。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台法城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某某欠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160000元,定于2015年7月起每月17日前各偿还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若有一期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所欠借款全额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又申请恢复执行,请求偿还借款1139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方展校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麦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