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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汉景红、杨少兰、白金静、汉雨欣与被执行人胡志勇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景红,杨少兰,白金静,汉雨欣,胡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306号申请执行人汉景红,男,1965年11月21日生,现住柳南乡柞木村。申请执行人杨少兰,女,1964年11月29日生,现住柳南乡柞木村。申请执行人白金静,女,1989年7月13日生,现住柳南乡柞木村。申请执行人汉雨欣,女,2010年12月17日生,现住柳南乡柞木村。被执行人胡志勇,男,1986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柳南乡柞木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景红、杨少兰、白金静、汉雨欣与被执行人胡志勇生命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根据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收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郑元立执行员  杜兴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英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