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汉景红、杨少兰、白金静、汉雨欣与被执行人胡志勇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景红,杨少兰,白金静,汉雨欣,胡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306号申请执行人汉景红,男,1965年11月21日生,现住柳南乡柞木村。申请执行人杨少兰,女,1964年11月29日生,现住柳南乡柞木村。申请执行人白金静,女,1989年7月13日生,现住柳南乡柞木村。申请执行人汉雨欣,女,2010年12月17日生,现住柳南乡柞木村。被执行人胡志勇,男,1986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柳南乡柞木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景红、杨少兰、白金静、汉雨欣与被执行人胡志勇生命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根据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收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郑元立执行员 杜兴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英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