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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刘荣辉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辉,康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569号申请执行人:刘荣辉,女,1978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康俊红,女,1980年2月5日出生。刘荣辉申请执行康俊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荣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康俊红给付租金395480元、违约金72102.1元及免租期租金82966.8元,共计55054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康俊红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康俊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荣辉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康俊红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刘荣辉申请执行的550548.9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刘荣辉确认,被执行人康俊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荣辉发现被执行人康俊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福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