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843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宋某某出生日期一九六四年二月二十九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肄业职业经理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803号指控事实2017年3月28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红柳河鲁郭家台子村路段处被执勤人员查获。民警发现宋某某有饮酒嫌疑。经抽取血样检测,在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一万元。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栾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单梦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