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4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商成国、沈进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成国,沈进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4执56号申请执行人:商成国,男,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被执行人:沈进五,男,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申请执行人商成国和被执行人沈进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诏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沈进五应付还申请人商成国人民币38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进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诏安县人民法院(2015)诏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诏安县人民法院(2015)诏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陈剑平审判员 张荣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柳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