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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北京玉利森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利森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玉利森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天涯之音清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86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玉利森装饰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双惠苑甲5号楼4层1单元535号。法定代表人吴风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学习,北京市天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天涯之音清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京市大兴区礼贤三村礼贤大街二号。法定代表人宋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春雷,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北京玉利森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利森公司)与北京天涯之音清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9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玉利森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涯公司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金额共计332099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天涯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天涯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玉利森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涯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天涯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玉利森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332099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天涯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96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成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井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