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29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应周与XX运业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神垕汽车站、XX运业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应周,XX运业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神垕汽车站,XX运业股份有限公司,付朝许,赵红丽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2971号之一原告:杨应周,男,1937年出生,汉族,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亚,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运业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神垕汽车站,住所地禹州市神后镇解放路东段。负责人:王建安。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中强,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运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南外环东路XX物流园。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中强,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朝许,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赵红丽,女,汉族,住禹州市。原告杨应周诉被告XX运业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神垕汽车站、XX运业股份有限公司、付朝许、赵红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应周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应周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应周负担。审 判 长 刘长印审 判 员 严晓锋人民陪审员 宋冬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留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