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董志军与沈阳华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军,沈阳华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2821号原告董志军,男,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刘军,系辽宁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华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产业区78号。法定代表人韩云亮,系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尔东、于淼,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志军与被告沈阳华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志军在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志军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董志军承担。审 判 长 于 棣审 判 员 高 娣人民陪审员 邢宇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