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6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杨建国与代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国,代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256号原告:杨建国,男,汉族,1948年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后斌,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伟,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原告杨建国与被告代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杨建国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代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建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缴纳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秦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