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27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18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94年3月27日出生,农民,住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执1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福    库审判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王宽二O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武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