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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3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澄迈县山口善井水果场与陈永明、蔡广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澄迈县山口善井水果场,陈永明,蔡广林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23民初865号原告:澄迈县山口善井水果场,住所地澄迈县。法定代表人王勋平,该厂场长。被告:陈永明,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澄迈县。被告:蔡广林,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澄迈县。原告澄迈县山口善井水果场与被告陈永明、蔡广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澄迈县山口善井水果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澄迈县山口善井水果场在本院宣判前,自愿要求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澄迈县山口善井水果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澄迈县山口善井水果场负担。审 判 员 李道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陈小君书 记 员 符史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