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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许昌利与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确权法定职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昌利,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71执6号申请执行人:许昌利,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余日升,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雪萍,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一路809号。法定代表人:苗志忠,区长。本院在执行许昌利与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确权法定职责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昌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已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了许昌利的宅基地确权申请书,并依法启动了土地确权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灞土权字[2017]第4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许昌利和徐广利争议宅基地确权有关事项的决定》并送达许昌利。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71执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博审 判 员 侯 斌代理审判员 苗 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茗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