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重庆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琳李光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光一,李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2463号原告:重庆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滨江居委17号阳光云顶C1-31-4号(仅限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089108340J。法定代表人:梁洪永,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光一,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李琳,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重庆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光一、李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