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裴国华与冯雪峰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裴国华,冯雪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2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裴国华。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桂英(系裴国华之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雪峰。再审申请人裴国华因与被申请人冯雪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3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裴国华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本案发生的起因是冯雪峰先动手打裴国华,裴国华被迫防卫,才误伤了冯雪峰,冯雪峰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其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二)一、二审判决未审理裴国华的反诉请求错误。(三)裴国华不应赔偿冯雪峰在哈医大一院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因冯雪峰在该医院治疗事先没有告知裴国华,也没有转院证明材料,冯雪峰不存在在哈医大一院住院七天的事实。(四)冯雪峰没有构成伤残,只是轻微伤,误工90天的鉴定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12月13日9时许,冯雪峰与裴国华在工作中发生口角后,动手厮打,裴国华用车刀将冯雪峰右眼打致轻微伤。冯雪峰先后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90日医疗终结,共支付医疗费24716.51元,其中含裴国华垫付医疗费2万元。冯雪峰支付鉴定费1170元(含伤害、残疾程度鉴定费720元)。2016年3月9日,万嵘机械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冯雪峰系万嵘公司司机,月工资3000元,2015年12月13日,因被裴国华打伤后至今未上班,单位亦未给其发放工资。冯雪峰向人民法院诉请要求裴国华赔偿冯雪峰医疗费25559.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9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170元,合计41229.51元,扣除裴国华已给付的2万元,剩余21229.51元。裴国华主张本案起因是冯雪峰先动手打裴国华,裴国华被迫防卫,才误伤了冯雪峰,冯雪峰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其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但裴国华并未举示冯雪峰存在过错的证据,原审未予支持其主张并无不当。裴国华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一审辩论结束前向一审法院提出了反诉,一审卷宗中亦无裴国华反诉申请,二审法院已向裴国华释明可另行主张权利,其主张原审法院不受理其反诉请求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裴国华主张冯雪峰不存在在哈医大一院住院七天的事实,不应赔偿冯雪峰在哈医大一院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及治疗90日医疗终结的鉴定意见错误等问题。因冯雪峰在诉讼中举示了哈医大一院支出的医疗费、病例和哈尔滨公安医院医嘱,证实冯雪峰是遵照公安医院医嘱到哈医大一院就医七天及发生了相关费用。裴国华虽否认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伤后治疗90日医疗终结的鉴定意见,对冯雪峰在哈医大一院期间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亦不认可,但其均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原审未予支持其主张亦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驳回裴国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晓刚审判员 刘 平审判员 李 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秀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