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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永志、刘勇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志,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320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志,女,195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申请执行人:刘勇,男,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代理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张永志申请执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民终2290号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勇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勇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益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