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廖白冰、谭爱民与陈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白冰,谭爱民,陈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廖白冰,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鹿原镇。申请执行人谭爱民,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鹿原镇。被执行人陈小平,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霞阳镇。申请执行人廖白冰、谭爱民与被执行人陈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225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小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5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廖白冰、谭爱民发现被执行人陈小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友斌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罗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