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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3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周丽娜与李新民、张家口立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娜,李新民,张家口立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834号原告:周丽娜,女,199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李新民,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怀来县。被告:张家口立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一花园小区12号楼1单元101。法定代表人:郭丽兴,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源,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周丽娜与被告李新民、张家口立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周丽娜负担。审判员  XX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