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38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欧阳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欧阳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执38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22号国际金融大厦。 负责人:宁效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兴宝,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欧阳丽娜,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欧阳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270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4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费、仲裁费等,本院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平台、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中央商务支行、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等银行开设的账号内共有存款人民币745.15元,另外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粤B×××××的丰田牌汽车一辆,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因无法实际控制,暂无法处分。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拟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利萍 审判员 尚彦卿 审判员 肖伟光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