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民初20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参谋部直属工作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参谋部直属工作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20857号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北路10号。法定代表人:纽斯·胡贝尔(NielsJacobHuber),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生,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参谋部直属工作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部31号院。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盾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参谋部直属工作局(以下简称火箭军参谋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火箭军参谋部经传票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宝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余款3012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1506元(根据合同第11条第2款,延期付款违约金周0.5%,但不超过迟延付款部分的5%,截至日前已经迟延付款十周以上,计算方式30120×5%);3、被告支付律师费1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正式命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部队。2013年1月22日,在其命名前,其司令部直属工作部与原告就二炮9033工程项目签订《二炮9033工程旋转门采购安装合同》(合同编号:BBEET-HB-20120081,以下简称合同),由原告采购门类产品,合同总金额560000元。2013年10月2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工程款42400元,同主合同6.3条验收款一同支付,合同总金额变更为602400元。现合同标的已安装完成,原告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合同款30120元,被告的延迟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火箭军参谋部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22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司令部直属工作部(以下简称二炮直属工作部)作为甲方与宝盾公司(乙方)签订《二炮9033工程旋转门采购安装合同》(简称《合同》),主要内容为:“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旋转门设备及安装工程协议,达成以下协议:价格:560000元,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后,于40日内将货物运抵甲方工地或者甲方指定存放地点,具体交货安装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付款方式:合同签字后,甲方即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50%作为预付款,即280000元,货到工地安装前,甲方即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40%,即224000元,验收完毕后,甲方即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5%,及28000元,剩余合同总额的5%,即280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验收:乙方在完成整个门系统的安装调试任务后,甲、乙双方共同派人根据生产厂家提供的验收标准(乙方提供)对工程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做好验收运行记录。验收手续应在一周内完成,如因甲方原因未能进行验收,转门正常运转7日后则被自动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第三款执行付款,乙方在甲方付款后提交设备使用有关资料及两套钥匙,并代甲方培训两名设备操作人员。保修:乙方对其所提供的设备在验收合格后二年内实行免费保修,并免费更换所有零件。违约和赔偿: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而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应向对方赔偿相当于本合同价格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果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未能在交货日提取设备,或甲方要求乙方推迟交货日,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的违约金。其支付方法是:每延迟一周(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违约金为延误部分金额二的百分之零点五,此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百分五,如果逾期付款或者逾期提货或推迟交货超过十周,则乙方有权视甲方未单方面终止合同。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未能及时交付设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其支付方法是:每延误一周(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违约金为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五,此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如果延误超过十周,则甲方有权视乙方为单方面终止合同。争议和解决:所有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十四天内争议仍无法协商解决,该争议应通过法律诉讼解决。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本条款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2013年10月29日,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将原合同中旋转门外包饰由本色4#不锈钢更换为钛咖啡4#不锈钢,价格增加42400元,付款方式为“同验收款一同支付”。上述合同签订后,宝盾公司于2014年1月2日向二炮直属工作部发货,双方于2014年7月16日签署了安装验收单,验收结果为“合格”。二炮直属工作部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间先后向宝盾公司支付货款共计572280元,尚欠30120元未付。庭审中,宝盾公司要求火箭军参谋部支付律师费用,但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另查,2015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部队正式更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司令部直属工作部正式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参谋部直属工作局。本院依法向火箭军参谋部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合同》、《补充协议》、DT型旋转门安装验收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火箭军参谋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宝盾公司与二炮工作部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宝盾公司已完成交货验收的情况下,二炮直属工作部应将合同项下的货款全部支付宝盾公司,现二炮工作部未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应承担支付尾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二炮直属工作部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部队直属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司令部直属工作部已于2015年12月更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参谋部直属工作局,故相应权利义务由火箭军参谋部承继。现宝盾起诉要求火箭军参谋部支付合同余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支持。宝盾公司要求火箭军部队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宝盾公司对其支出律师费的金额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对此本院不予支持。火箭军参谋部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参谋部直属工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货款30120元及违约金1506元。二、驳回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参谋部直属工作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 小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跃白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