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XX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深圳市深港文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深圳市深港文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维码利得(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38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4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文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负责人:王XX,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文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被执行人:维码利得(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董X,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文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深圳市深港文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维码利得(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寒军审 判 员 王 林代理审判员 庄庆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宗宸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