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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崔晓帅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晓帅,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崔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2行初15号原告崔晓帅,男。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艳,女。委托代理人翟晓明,男。委托代理人雷雪松,男。第三人崔永明,男,194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鑫眉。委托代理人彭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晓帅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农村房屋行政强制决定一案中,原告崔晓帅以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已经自行撤销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晓帅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晓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崔晓帅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原告崔晓帅。审 判 长  佟艳艳人民陪审员  胡晓波人民陪审员  杨建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管 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