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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伍正良、陈雄伟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正良,陈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238号申请执行人伍正良,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陈雄伟,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伍正良与被执行人陈雄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桂0603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陈雄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伍正良货物运输欠款627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雄伟于2017年6月29日已自动履行7400元(含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债权债务两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3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廖树梁审判员 黄永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露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