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882民初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宋国选与谢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选,谢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3031号原告:宋国选,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被告:谢克,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大石桥市旗口镇。现住址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选与被告谢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谢克现不在户籍地居住,下落不明。原告既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又不交纳公告费公告送达,此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万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柱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