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2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吴建华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2民初1384号原告吴建华,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雷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中,雷州市沈塘镇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中区清晖路***号*楼之二。负责人:朱丹。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海平,该公司员工。原告吴建华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下称永安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安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车辆受损需要修复的费用10000元,以法院委托评估中心评估为准(待估价)。并赔偿原告车辆拯救费用2000元,以及法院委托评估的鉴定费用,交通费5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法院委托评估鉴定结果出来后,原告最后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车辆受损需要修复的费用58547元,并赔偿原告车辆拯救费2000元,以及法院委托评估的鉴定费用元152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62567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04日02时30分,陈生彦驾驶粤X×××××号车辆在雷州市附城镇海湾二期财政局路段处,因操作不当,导致粤X×××××号的小型轿车侧翻,造成陈生彦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雷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陈生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的车辆毁损严重,保险公司应以救援服务,而末尽义务,无奈只好呼叫车辆救援服务花去2000元。事后被告又不履行义务对该车进行估价维修。百般无奈之下提起诉讼,由法院委托评估车辆修复费58547元,花去鉴定费用1520元,在诉讼期间花费了500元交通费。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车辆损失险140000元。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吴建华主体资格;2.道路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保险变更手续,证明陈生彦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车损险,3、救援发票,证明吊车及拖车费共计2000元,4、保险公估报告。证明涉案车辆维修费58547元。被告缺席,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下:一、肇事车辆在我司处投保车辆损失险,双方约定新车购置价格为140000元,保险期限从2013年12月8日至2014年12月7日,二、根据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二项约定,车辆使用折旧率为:0.6%/月,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至出险时涉案车辆已使用142个月,折旧后车辆的实际价值为28000元,根据评估结果维修费58547元已超过该车的实际价值,我司认为应按全损28000元处理。三、车辆施救费未提供相应发票,由法院进行核实认定。四、诉讼费不应由我司承担。被告于2017年3月23日邮寄答辩状时附交永安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04日02时30分,陈生彦驾驶粤X×××××号车辆在雷州市附城镇海湾二期财政局路段处,因操作不当,导致粤X×××××号的小型轿车侧翻,造成陈生彦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雷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生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于2013年12月6日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约定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40000元,收取保险费1581.30元。保险期限从2013年12月8日至2014年12月7日,被保险人为原告吴建华。事故发生后,原告花去车辆拯救费2000元。因原告与被告就损失协商不成,原告提起诉讼,经法院委托泰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评估,评估车辆修复费58547元,原告因此支付鉴定费152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案原告提供了在被告处投保的机动车保险单,约定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40000元,现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委托评估车辆修复费58547元,低于保险金额140000元,属于部分损失。被告应在双方约定的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相应的鉴定费、车辆出事的吊车、拖车费是原告为事故的查明和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但交通费不是车辆损失赔偿的范围,原告请求的交通费500元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车辆受损修复费58547元,车辆拯救费用2000元,鉴定费用1520元,合计62067元,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以保险的格式条款第十条第二项规定,要求按照折旧比例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故被告提供的保险格式条款中的第十条第二项按比例赔偿条款属于免责条款,因该条款没有在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该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被告就该免责条款未向原告尽到了提示及说明义务,亦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故被告主张按折旧比例赔付,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原告主张的抗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建华车辆受损修复费58547元、车辆拯救费2000元、鉴定费1520元。合计620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4.18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正觉审 判 员 吴宗芳人民陪审员 陈挺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月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