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4执2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胡刚与黄艳丽、曹祖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刚,黄艳丽,曹祖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21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刚,男,汉族,1972年7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黄艳丽,女,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曹祖兵,男,汉族,1974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关于胡刚诉黄艳丽、曹祖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11082号民事判决已于2017年1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黄艳丽、曹祖兵连带向胡刚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元由黄艳丽、曹祖兵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胡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为5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辖区范围内的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艳丽、曹祖兵有财产可供执行,且两人现去向不明。本院已将被执��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21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昌斌审判员  黄远东审判员  刘伟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洁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