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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叶昌霞与朱利木、李玲、尤娜、犹正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昌霞,朱利木,李玲,尤娜,犹正忠,重庆融邦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9执恢6号被执行人叶昌霞,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朱利木,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李玲,女,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朱利木,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尤娜,女,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犹正忠,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重庆融邦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西山村4社,组织机构代码77489911-X。法定代表人朱利木,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叶昌霞申请执行朱利木、李玲、尤娜、犹正忠借款合同纠纷[(2015)碚法民初字第03893号判决书]一案,应执行案款500000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股票、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依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9执恢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陈安燕审判员  甘 玲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龙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