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终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姜锋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467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锋,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现暂住杭州市余杭区。2016年3月1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锋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浙0102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姜锋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姜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姜锋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被告人姜锋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锋撤回上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2刑初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国良审 判 员 蒋科宇代理审判员 郑 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纾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