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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其洪、谢季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其洪,谢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申其洪,男,1956年11月25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谢季生,男,1964年5月5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康民二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谢季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季生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季生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谢季生在本院标的款发放室有(2017)赣0703执字第67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赖日伟支付给被执行人谢季生的借款计人民币422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谢季生在本院标的款发放室(2017)赣0703执字第67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赖日伟支付给被执行人谢季生的借款计人民币42235元由本案申请人申其洪领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宝先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袁长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钟明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