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其洪、谢季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其洪,谢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申其洪,男,1956年11月25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谢季生,男,1964年5月5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康民二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谢季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季生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季生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谢季生在本院标的款发放室有(2017)赣0703执字第67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赖日伟支付给被执行人谢季生的借款计人民币422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谢季生在本院标的款发放室(2017)赣0703执字第67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赖日伟支付给被执行人谢季生的借款计人民币42235元由本案申请人申其洪领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宝先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袁长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钟明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