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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周桂根与刘克水、周志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根,刘克水,周志强,李富平,李浩源,李月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908号原告:周桂根,男,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永丰县人,初中文化,泥水工,住永丰县。被告:刘克水,男,1967年5月9日生,汉族,永丰县人,初中文化,搭架工,住永丰县。被告:周志强,男,1979年10月25日生,汉族,永丰县,小学文化,泥水工,住永丰县。被告李富平,男,1973年2月24日生,汉族,永丰县,职工,住永丰县。被告李浩源,男,1975年5月1日生,汉族,永丰县,保安,住永丰县。被告李月平,男,1978年1月21日生,汉族,永丰县,个体,住永丰县。原告周桂根诉被告刘克水、周志强、李富平、李浩源、李月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桂根于2017年6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好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克水、周志强、李富平、李浩源、李月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根撤回对刘克水、周志强、李富平、李浩源、李月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4元减半收取777元由原告周桂根负担。审判长  罗花瑛审判员  孙清武审判员  郑美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