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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3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北京福吉晟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北京福吉晟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380号原告:刘某,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个体,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告:北京福吉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化庄村20幢一层18号。法定代表人:姚金村,总经理。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男,该公司法务。原告刘某与被告北京福吉晟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安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