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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执17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庆行、XX、李平与烟台利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行,XX,李平,烟台利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17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庆行,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招远轮胎厂退休人员,住山东省栖霞市。申请执行人:XX,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申请执行人:李平,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烟台利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2号36幢(海港商务A座)4楼。组织机构代码:780758153。法定代表人:刘绪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庆行、XX、李平与被执行人烟台利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后,案外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向本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本案需等执行异议审查结果。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于小妮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修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