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伟与开封市永兴粉煤灰砖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开封市永兴粉煤灰砖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678号原告:李伟。委托代理人邹国会,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永兴粉煤灰砖厂。本院受理李伟诉开封市永兴粉煤灰砖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伟撤回对被告开封市永兴粉煤灰砖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4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判员 武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单春晖 来源:百度“”